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1浏览:10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相关专业学生及五年一贯制高职专业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实践办、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负责统筹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实习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专业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10个月。支持鼓励各专业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确定双方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人员,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或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考核方式等内容。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及全日制高职各专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