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1浏览:10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生安全,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完好,教学实验实训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

1.二级学院在学生第一次进实验实训室前均要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有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2.在做有危险性的实验实训前,任课教师要全面检查实验仪器、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

3.任课教师要反复向学生强调实验实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用最安全的实验实训程序,以确保安全。

4.学校每学期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记录及安全现状,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整改。

二、防火安全

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在实验实训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灭火器材,保持消防通道通畅无阻。

3.实验实训室发生火灾苗头,迅速采取适当手段扑灭初起火灾,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火警119),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三、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6.实验实训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7.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8.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9.实验实训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四、易燃气体安全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应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如无重大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3.当发现实验实训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或抽风机排除,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4.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5.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复盖以扑灭火焰。

6.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实训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7.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五、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管理

1.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在实验实训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实验实训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实训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实训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5.实验实训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实训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实训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六、高压气瓶安全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1、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要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不可用作充装气体。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践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